轉知招聯會函修正後之「大學繁星推薦招生規定」、「大學申請入學招生規定」。
	- 該會因應114學年度招生作業過程,考生於繁星推薦基本資料表及申請入學第二階段備審資料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修正繁星推薦招生規定第15點、申請入學招生規定第12點。
- 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考試舞弊或其他影響入學公平性等情事:
	
		- 在報名後錄取前查覺者,取消報名資格或其他適當處置;
- 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撤銷其學位外,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 詳細規定請見附檔。